1、护照种类、颁发对象和颁发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普通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
①颁发对象
是外交护照主要颁发给党、政、军高级官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和各民主党派的主要领导人,外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外交信使以及其他经外交部批准可持用外交护照人员等。
公务护照主要颁发给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机构中现职县(处)级以上官员,部分国有大型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驻外外交、领事机构、驻联合国组织和其专门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经外交部批准可持用公务护照人员
因公普通护照颁发给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标准管理机构中的其他人员,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因公出国人员。
②发照机关
外交部领事司负责办理外交护照的颁发、换发、补发和延期、加注等手续。驻外使领馆、驻香港、澳门公署可办理外交护照的签发、延期、加注等手续。其他发照机关暂不办理外交护照的签发、延期、加注等手续。
外交部和外交部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办颁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必要时办理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的延期、加页、加注手续。外交部授权的各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颁发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必要时办理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的延期、加页、加注手续。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总领事馆和领事馆颁发因公普通护照
外交部驻港公署、驻澳门公署可换发、补发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和因私普通护照,办理护照的延期及加注等手续。